證券代碼:002147 證券簡稱:ST新光 公告編號:2020-004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關于公司及相關人員收到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決定書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重要提示: 公司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不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第二條、第四條、第五條和《 深圳證券交易所 股第 票上市規則》第 13.2.1條第(七)項至第(九)項規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
2020年1月7日,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新光圓成”)及相關人員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安徽監管局下發《行政處罰決定書》([2019]7號)及《市場禁入決定書》([2019]3號),現將主要內容公告如下:
經查明,新光圓成違法事實如下:
一、新光圓成未按規定披露關聯交易,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新光圓成假借支付第三方股權收購款名義,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2017年5月12日,新光圓成子公司浙江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萬某地產)與南國某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某豆)簽訂《合作意向協議》,擬受讓南國某豆持有的無錫匯某置業有限公司股權。在虞云新的安排下,萬某地產以支付股權收購款的名義,分別于2018年5月7日、2018年5月15日向南國某豆劃轉共760,000,000元資金,之后南國某豆通過無錫源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將款項最終劃轉至新光圓成控股股東新光集團,由新光集團實際占用,該金額占新光圓成2017年底浄資產9.46%。上述事項發生后,新光圓成未按規定及時披露,也未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直至2018年12月3日,在公告中披露了上述控股股東資金占用事實。
(二)新光圓成及其子公司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假借債務轉移的方式向控股股東提供資金
2018年5月,在未經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新光圓成及其子公司萬某地產將其應還新疆華某工貿(集團)有限公司101,166,666.70元、江西躍某實業有限公司307,277,777.78元、上海坪某實業有限公司204,333,333.34元、陳某62,449,999.99元資金直接轉入新光集團,新光集團并未向債權人歸還上述款項,由其實際占用。
上述債務轉移事項由虞云新下達支付指令,財務總監胡華龍、監事張云先負責執行,累計向新光集團提供資金675,227,777.81元,占公司2017年底凈資產8.41%。
新光圓成未按照2018年4月修訂的《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10.2.4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關聯交易事項,亦未按照《公開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3號——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證監會告[2017]18號,以下簡稱《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二、新光圓成未按規定披露為關聯方提供的重大擔保,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
(一)違規對外擔保情況
新光圓成于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期間違規為虞云新、周曉光、新光集團及新光集團子公司浙江新某飾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某飾品)、上海希某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希某)等關聯方提供擔保,擔保額度/金額為2,951,910,000元,其中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發生的金額為2,601,910,000元,占新光圓成2017年底凈資產32.39%。截至2019年5月4日,違規擔保本金余額2,751,910,000元。
(二)共同借款
新光集團于2018年8月13日向自然人方某校借款80,000,000元并簽訂《借據》,新光圓成、新光圓成子公司義烏某中心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義烏某中心)作為新光集團及其子公司新某飾品的共同借款人簽字,周曉光、虞云新作為保證人簽字,該金額占新光圓成2017年底凈資產1%。
新光圓成未按照《股票上市規則》9.11、10.2.3、10.2.4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40號)第三十條第二款第(十七)項的規定及時披露上述違規擔保及共同借款事項,并且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發生的違規擔保未按照《半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2018年中期報告中披露,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上述違法事實,有相關借款合同、擔保合同、詢問筆錄、銀行賬戶資料、支付指令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
綜上,我局認為,新光圓成未及時披露關聯交易、對外擔保和共同借款事項,披露的2018年中期報告存在重大遺漏等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和第六十七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情形。
周曉光時任新光圓成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同時兼任新光集團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虞云新時任新光圓成董事,同時兼任新光集團副董事長,新光圓成為新光集團子公司上海希某違規擔保事項由周曉光安排、指使,新光圓成其他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新光集團非經營性占用新光圓成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均由虞云新決策、安排、指使,周曉光在有關資金劃轉審批單、擔保合同、借款合同上簽字,知悉上述事項,周曉光、虞云新是上述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胡華龍時任新光圓成財務總監,張云先時任新光圓成監事,同時兼任新光圓成子公司萬某地產財務總監和董事,胡華龍、張云先在知悉債務轉移事項不合規的情況下,仍按照虞云新要求執行資金劃轉,在上述違法事項中未履行勤勉盡責的法定義務,為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周曉光、虞云新為夫妻關系,其二人作為新光圓成實際控制人,直接授意、指揮并實施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并且向其他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隱瞞事實,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一、責令新光圓成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60萬元罰款;
二、對周曉光、虞云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三、對胡華龍、張云先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我局決定:
四、對周曉光、虞云新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萬元罰款。
當事人周曉光、虞云新作為新光圓成董事、實際控制人,其指使、安排新光集團非經營性占用上市公司資金的關聯交易事項、上市公司違規擔保事項、共同借款事項,不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情節嚴重。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15號)第三條和第五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虞云新、周曉光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公司及全體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就此事向全體股東及廣大投資者表示誠摯的歉意。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及相關當事人將吸取教訓,以此為戒,采取切實措施以防止類此事項再次發生。
特此公告。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0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