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代碼:400130 證券簡稱:新光5 主辦券商:國都證券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進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法律責任。 |
一、 本次訴訟事項受理的基本情況及最新進展
(一) 掛牌公司所處的當事人地位:被申請人
(二) 收到受理通知書的日期:2023年4月7日
(三) 訴訟受理日期:2023年4月7日
(四) 受理法院的名稱: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
(五) 反訴情況:無
(六) 本案件的最新進展: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新光圓成”)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及執行裁定書(2022)浙07執恢82號,公司與洪瞬在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恢復執行,并依法進行裁定。 |
二、 本次訴訟事項的基本情況
(一) 當事人基本信息
1、 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洪瞬在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無關聯關系
2、 被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虞江威(如適用)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本公司
3、 被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虞云新、周曉光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為公司實際控制人
4、 被申請人
姓名或名稱:上海睿銀盛嘉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秀琦(如適用)
與掛牌公司的關系:無關聯關系
(二) 案件事實及糾紛起因:
2017年12月8日,洪瞬在與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光集團”)簽訂《借款合同》。約定:其向新光集團出借人民幣1.5億元,借期 6 個月,自2017年12月8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月利率3%按月付息,新光圓成公司、虞云新、周曉光對新光集團的此次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擔保。借款后,新光集團償還了借款利息2450萬元。2017 年 12 月 8 日,洪瞬在與睿銀盛嘉公司簽訂了《保證擔保合同》及補充協議,約定睿銀盛嘉對本案《借款合同》項下的本金承擔無限連帶保證責任,后睿銀盛嘉履行了3000萬元債務本金的擔保責任。 |
(三) 訴訟請求和理由
1、確認洪瞬在對新光集團享有債權本金12,000萬元、利息33,336,956.3元; 2、新光圓成、虞云新、周曉光對新光集團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睿銀盛嘉對新光集團應支付的借款本金12,000萬元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4、五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
三、 本次訴訟案件進展情況
(一) 執行情況(如適用)
洪瞬在向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金華中院裁定拍賣被執行人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江門新會新華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4.9%的股權。 |
(二) 其他進展(如適用)
公司于2019年4月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公告》(公告編號:2019-028)。原告洪某與被告新光控股集團有限公司、新光圓成、周曉光、虞云新等的民間借貸糾紛案,訴訟金額為16223.01萬元,請求判令新光圓成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0-073)。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判決書(【2019】浙07民初463號),對此案件進行判決。 公司于2021年10月26日披露了《關于公司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股權被凍結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104)。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2021】浙07執615號),公司持有的部分控股子公司及參股公司股權被凍結。 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披露了《關于公司及全資子公司重大訴訟的進展公告》(公告編號:2022-001)。公司收到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2021】浙07執615號之一),法院裁定(2021)浙07執615號案件終結執行。 上述公告均在《證券時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和巨潮資訊網進行披露。 |
四、 本次訴訟事項對公司的影響及公司應對措施
(一) 對公司經營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執行對公司經營方面無重大影響。 |
(二) 對公司財務方面產生的影響:
本次拍賣執行后,上述資產拍賣價低于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部分將減少公司利潤,同時該執行款將計入控股股東非經營性資金占用。 |
(三) 公司采取的應對措施:
公司與申請人積極協商,依法處理上述債務。 |
五、 其他應說明的事項
無 |
六、 備查文件目錄
1、浙江省金華市中級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2022)浙07執恢82號 |
新光圓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23年4月10日